(2013)临民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288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女,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一般,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某。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一份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与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心、相互理解、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爱村代理审判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