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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东阳市新大新手袋有限公司与骏力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新大新手袋有限公司,骏力贸易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20号原告:东阳市新大新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千祥镇甘棠村下甘棠。法定代表人:邵永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振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茅迪群,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骏力贸易香港有限公司(SUNRICHTRADER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4号新文华中心A座8楼(8/F,TOWERA,NEWMANDARINPLAZA,14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EAST,KOWLOON,HONGKONG)。法定代表人:GIDWANIDINESH,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立,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新大新手袋有限公司与被告骏力贸易香港有限公司(SUNRICHTRADERSLIMITE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新大新手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63元,减半收取13831.50元,由原告东阳市新大新手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