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终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谭聪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武祥,皮光荣,徐刘蓉,徐刘泉,徐致芳,谭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165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武祥,男,193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刘国金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皮光荣,女,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刘国金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刘蓉,女,200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刘国金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刘泉,男,200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刘国金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致芳,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刘国金之妻。上诉人徐刘蓉、徐刘泉的法定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聪,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2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肖静,云南省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聪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武祥、皮光荣、徐致芳、徐刘蓉、徐刘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令谭聪赔偿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114.1元。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谭聪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原判遗漏当事人,所处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谭聪及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处谭聪一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当;被害人有过错,谭聪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谭聪的口供不真实,没有证据证实谭聪持剪刀刺过被害人,谭聪无罪的上诉主张。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万虎代理审判员 何永乔代理审判员 梵丽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