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裴聪诉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聪,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裴聪,女。委托代理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投资人薛丽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坤,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裴聪诉被告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以下简称缘之源保健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志刚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佳乐、被告缘之源保健中心的投资人薛丽君、委托代理人黄志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6日,原告至被告开设的足浴场所(商号为“天足宫”)接受保健服务,服务项目包括热敷生姜、足部按摩、指压,因长时间接触热物质导致原告右小腿烫伤,失去知觉和疼痛感。原告自行进行紧急处理,因伤情未缓解,原告于同年4月26日至上海市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以下简称瑞金医院)治疗,诊断为髋和下肢三度烫伤(体表0.5%)。被告作为足浴场所的经营者,其工作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受伤,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171.28元、误工费38,000元、护理费2,82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385元、鉴定费900元。原告提供微信截图、信用卡对帐单、病史记录、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药品明细表、外购医疗用品发票、交通费票据、车展合同、病假建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起诉依据。被告缘之源保健中心辩称,对于原告于2013年4月6日在被告处进行A套餐消费无异议,服务中会将装有热石子(温度为30℃-40℃)的沙袋放置于顾客的颈部和腰部,但腿部不会放置热物质。其后原告分别于4月18日、4月23日在被告处消费时均未提及烫伤事宜,故原告损伤与被告无关,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即使原告损伤与被告服务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告未及时就医而自行购买药物治疗,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法院确认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各项损失意见如下:医疗费以法院核算金额为准;认可营养费600元;认可误工期60日,认可误工费5,000元;认可护理费900元;认可与就医相关的交通费,金额由法院依法处理;鉴定费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提供银联商务签购单、结帐单、上下钟细节分块培训方案作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晚7点30分至9点30分许,原告至被告所经营的足部保健安远路店(商号为“天足宫”)接受套餐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在身体局部分别进行生姜热敷、沙袋热敷及全身推拿等,其中沙袋中装有热石子。当晚10时31分,原告在微信留言:做完腿部护理才发现*_*我的腿部被烫出个包……。4月10日,原告至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XX店购买“灼伤膏”及纱布、胶带,灼伤膏用途是烫伤、烧伤。4月18日、4月23日,原告再次至被告处接受了足疗、捏脚、背部精油三项服务。4月26日,原告至瑞金医院灼伤科初诊,病史记载主诉:热力灼伤右小腿7天。灼伤时间“4月19日”,灼伤原因“热石”,灼伤部位“足周”,诊断为热力灼伤右小腿0.2%,Ⅲ度,医嘱:告知创面深,愈后疤痕增生且手术可能,……。原告于次日复诊被收治入院,入院时主诉:两周前行热疗,不慎被热石块烫伤右小腿前侧。烫伤后立即用凉水冲洗患处,自觉好转,未予特殊处理。于入院两日前发现患处红肿,有渗出而就诊,门诊拟“右下肢热力灼伤TBSA(灼伤面积占体表面积)0.2%Ⅲ度”,拟行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髋和下肢三度烫伤(身体体表0.5%)。检查记载:创面位于右小腿胫前远端。原告于同年5月2日在全麻下行右小腿扩创+自体皮取植术,5月6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又复诊数次,上述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171.28元(已扣除伙食费170元)。2013年6月18日,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评定,该鉴定中心于同年7月12日出具编号为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185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若查证被鉴定人裴聪右小腿灼伤确系2013年4月6日所致,则其伤后休息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日。鉴定意见书附件照片反映原告损伤具体部位是右小腿远端胫骨前端。原告花费鉴定费9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所提供的关联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主张9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对住院期限无异议,金额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曾发布微信的事实,结合原告在被告处结账时间及服务内容、原告所购药物及医院病史记录,本院可确认被告于4月6日为原告提供的套餐服务中存在安全瑕疵,并导致原告右小腿热力灼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医学原理,烫伤可分为低温烫伤和高温烫伤,低温烫伤时的疼痛感不明显,表皮会出现红肿、水泡等现象,严重可导致其皮下组织坏死,达到三度烫伤程度。本案即为低温烫伤,原告在疼痛感不明显的情况下,事发后再次至被告处接受其它内容保健服务尚属合理认知范围,被告以原告未及时向其主张权利为由否认服务瑕疵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问题,鉴于原告非医学专业人士,其在皮肤表面损伤后自行购买药物进行对症处理属自助行为,该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但原告在伤情未见好转,并逐渐加重时主观上对伤情存在误判和疏忽,客观上未及时至专业医疗机构就诊,从而导致损害结果扩大,其对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损失范围,双方对医疗费5,171.28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余费用,本院分述如下: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原告营养期为15日。考虑原告年龄、伤情,被告认可按每日40元计算营养费并无不当,本院确认营养费为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病历,原告住院9日。根据相关规定,本院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3、误工费。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休息期为60-90日。原告提供车展合同,主张被中国纺织出版社聘用从事车展模特工作,工资按日支付,标准为每日2,000元,因伤后无法参加车展而损失收入38,000元。因车展合同签订时间在原告受伤之后,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聘用方具有相应主体资格,该合同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即使合同真实存在,车展模特收入也是根据实际分配的工作量而定,现原告除单方口述外,并无其它证据证明能实际参加19个车展日,其主张38,000元的预期可得利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考虑鉴定结论和本市一般收入水平,自愿认可误工费5,00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4、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原告护理期为30-60日。考虑原告身体恢复情况,本院酌情确认原告护理期为45日。原告住院期间护理9日,护工费27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剩余护理期为36日,被告认可按每日3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确认护理费为1,350元。交通费。原告主张就医花费交通费385元。根据病史记录,结合其居住地到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50元。鉴定费。原告为解决赔偿问题,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有关赔偿依据并无不当,相应费用9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451.28元,考虑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10,761.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裴聪10,761.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90元,减半收取527.45元,由原告裴聪承担492.94元,被告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承担34.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