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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玉宏与被告谷建雨、徐长生、李秀敏、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宏,谷建雨,徐长生,李秀敏,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林玉宏,男,1960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谷建雨,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长生,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秀敏,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徐长生之妻)。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素英,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林玉宏与被告谷建雨、徐长生、李秀敏、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宏与被告谷建雨、徐长生、李秀敏、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宏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宏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玉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玉宏承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