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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9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与常玉言借款纠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常玉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9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被执行人常玉言,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玉言借款纠纷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雁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151.55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及利息共计100151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发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32200元,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3)西雁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贺 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