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与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元、魏荣飞,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元、魏荣飞到庭诉讼、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签订了石灰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提供石灰914.2吨,合计价款447918.80元。2012年12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并得到了被告的认可,但被告一直未付款,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7918.80元并按月利率0.6%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利息17917元且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石灰购销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2012年7月15日签订《石灰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以每吨490元的单价供给被告石灰1000吨等。3、《对账单》一份,以证明2012年12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被告对账后,确认欠原告货款447918.80元。4、原被告2013年9月5日签订的《石灰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以证明原告供给被告石灰914.12吨,被告未付货款金额为447918.80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并客观真实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且被告自动放弃抗辩权,故本院确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庭审和原告所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7月15日,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石灰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以每吨490元的单价供给被告石灰1000吨等。后,原告供给被告447918.80元的石灰914.12吨。2012年12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被告对账后,确认欠原告货款447918.80元。2013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石灰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原告供给被告石灰914.12吨,被告未付货款金额为447918.80元。2013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47918.80元并按月利率0.6%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利息17917元且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47918.80元的主张,有原、被告签订的《石灰购销合同》、《对账单》、《石灰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属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7918.80元(肆拾肆万柒仟玖佰壹拾捌元捌角)。二、驳回原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8元,由被告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邱光再人民陪审员 付琼亚人民陪审员 徐安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友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