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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57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郑会勇、黄美凤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会勇,黄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被执行人郑会勇,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柏家坪镇马头上村4组。被执行人黄美凤,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柏家坪镇马头上村*组。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郑会勇、黄美凤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5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900元人民币,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5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波审 判 员  杨增胜审 判 员  裴依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