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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洪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605号原告洪某,男,汉族。被告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惠某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