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洪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605号原告洪某,男,汉族。被告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惠某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