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郭华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2722号原告郭华。委托代理人吕小标、贾志峰(实习),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刘艳兵。委托代理人孙丽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华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吕小标、贾志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2012年12月10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2949.73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904.03元;裁决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仲裁委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2)5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13年5月1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3年7月22日原告再次以相同的仲裁申请事项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金劳人仲不字(2013)120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理由为原告的仲裁请求于2012年【510】号案件已审理并做出裁决,故仲裁委对原告此次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2)510号仲裁裁决书。后原告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5月14日因个人原因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的撤诉,金劳人仲裁字(2012)5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以相同的仲裁申请事项再次于2013年7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金劳人仲不字(2013)120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给原告郭华。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敏人民陪审员 刘玲人民陪审员 卢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