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县丰盛纺织有限公司国债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城南翠苑新村**幢***室。组织机构代码:76017419-3。法定代表人:李浙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江,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婷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丰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富盛镇。组织机构代码:71768190-7。法定代表人:潘根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天喜,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红。上诉人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司兴县丰盛纺织有限公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朝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丽莉、代理审判员潘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兴市隆发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651元,依法减半收取13825.50元,由上诉人绍司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