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邢华淼与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华淼,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为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华淼。原审被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44-3号203室。负责人王世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华淼、原审被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本案基本事实尚待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聚峰公司。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雁速 录 员 庄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