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华洲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华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58号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路,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南京华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路218号凤凰小镇。法定代表人章约翰。委托代理人张春水,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洲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华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宁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