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小力抢劫罪,张小力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00号罪犯张小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作出(1996)常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96年7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本院于1997年10月15日作出(1997)常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张小力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月8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01)武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0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小力自2012年9月起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48.7分,年度评估等次为C等,2012年四季度至2013年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均为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小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