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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北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立志等与李玉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立志,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范新军,李玉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北初字第00220号原告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新汽车站路西,机构代码:67671861-0。法定代表人赵海波,任经理。原告董立志,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修武县。原告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路东,机构代码:79064124-X。法定代表人李志勇,任经理原告范新军,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修武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柱,又名李七斤,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四原告与被告李玉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被告李玉柱已将扣留的车辆返还,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370元(减半收取),由四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