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黄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瑞,男,26岁(1987年7月2日出生);2007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11月2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13)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瑞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建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黄瑞于2013年5月至6月期间的某日夜间,窜至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光织谷小区×室,盗窃被害人候×诺基亚牌E72型手机1部、苹果牌IPAD1平板电脑1部及奥迪汽车钥匙1把。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8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候×的陈述,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13)第479号关于涉案财产移动电话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二、被告人黄瑞于2013年9月11日2时许,窜至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光织谷小区,利用其盗窃来的奥迪汽车钥匙将被害人候×停放在该小区内的白色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为京N13×)盗走,后其驾驶该车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石厂村丽湖庄园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后被告人黄瑞弃车逃跑。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候×的陈述,证人刘×1、孙×、李×、杜×、刘×2、蓝×的证言,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13)第473号关于涉案财产小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110接处警记录,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工作说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7)怀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书、(2008)怀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综上,被告人黄瑞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1881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他人机动车辆,且数额巨大,并造成机动车辆损毁,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瑞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瑞退赔被害人候×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八百一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福文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人民陪审员 苏天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