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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法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李启和、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和,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法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和,又名李启河,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北路。破产管理人代表杨洪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启和(又名李启河)与被执行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纷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代被执行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李启和(又名李启河)各项损失人民币122910.12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现案外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长  过伟国审判员  周清溪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