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登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日照宝舸海运有限公司、麻峰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宝舸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登字第13-8号申请人:日照宝舸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峰。委托代理人:江源。委托代理人:李笑乐。申请人日照宝舸海运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源3”轮,于2013年11月25日以该公司拖欠其油料款37623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新源3”轮经营管理代管协议书、油品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日照宝舸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中,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申请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日照宝舸海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