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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3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东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东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3837号原告莆田市东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5734-5。法定代表人林各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华、周雪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燕,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现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莆田市东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莆田市东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东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莆田市东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莆田市东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徐立强代理审判员  胡国瑞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被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