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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廖怀真与陈刊、周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怀真,陈刊,周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廖怀真。被执行人陈刊。被执行人周雨。申请执行人廖怀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陈刊、周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市执指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法执字第33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