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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天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多木日本料理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天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多木日本料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601号原告:陕西中天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仲俊,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多木日本料理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天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多木日本料理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天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天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天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995元,全部退还原告陕西中天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