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耿娇娇与崔志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耿某某,女,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戚晓然,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