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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耿娇娇与崔志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耿某某,女,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戚晓然,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