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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 某 某 与 许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被告许某某,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敏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