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宕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马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马顺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宕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李志明,男,现年55岁,汉族,宕昌县某单位职工,住宕昌县该单位家属楼。被告马顺平,男,现年46岁,汉族,宕昌县居民,住宕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明诉被告马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李志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丽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