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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恢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李XX与陕西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陕西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恢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介XX,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恢复执行的李XX与陕西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665元。本案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给其施工的承建单位陕西德融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了由承建单位陕西德融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租赁费2200元的垫付债务款协议。现陕西德融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清22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结。对陕西德融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支付的欠款有权向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小明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