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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绿民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与周子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段树怀,周子茹,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绿民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段树怀,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周子茹,女,汉族,1988年8月1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证信公证处做出的(2009)吉长证信证经字第5711号《公证书》及(2011)吉长证信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子茹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长春市证信公证处做出的(2009)吉长证信证经字第5711号《公证书》及(2011)吉长证信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子茹名下的坐落于长岭县砖混商居房屋一处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子茹名下的坐落于长岭县砖混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龚明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