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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樊成故意伤害罪,刘樊成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69号罪犯刘樊成。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被告人刘樊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原犯赌博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6642.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一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樊成在服刑之初,表现不稳定,曾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1年10月因私藏并收看MP4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1年1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获初级中式烹饪培训证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3.8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55.4分。2012年二季度至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二季度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刘樊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樊成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樊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二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