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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隆化县景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化县景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隆化县景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崇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建军,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隆化县景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立民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称,原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且违背了相关法律,损害了上诉人的起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隆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隆化县景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以边振苹、刘桂芝、卫洪芹、顾风英四人拦截上诉人的施工车辆,阻挠上诉人正常生产经营,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提起的诉讼,此案属治安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