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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肯特装饰有限公司与郭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昌黎县肯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法定代表人许翠莲,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文虎,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昌黎县肯特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昌黎县肯特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肯特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肯特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周志玮审判员赵守勤代理审判员佟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常安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