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桥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贾国生与李万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生,李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贾国生。被执行人李万江。本院在执行贾国生与李万江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双桥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仝西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王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