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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贾国生与李万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生,李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贾国生。被执行人李万江。本院在执行贾国生与李万江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双桥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仝西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王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