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马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10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晚星。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正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