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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他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许福水与许环环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福水,许环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012号原告:许福水,男,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黄洪海,宁国市西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环环,女,成年,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福水诉被告许环环共有纠纷一案中,许福水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许环环在中国银行宁国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福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环环在中国银行宁国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