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细梅与王振友、王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梅,王振友,王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94号原告:陈细梅。被告:王振友。被告:王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细梅诉被告王振友、王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细梅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细梅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细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志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