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54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鹿宇与杨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宇,杨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467-2号原告鹿宇。委托代理人孙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朝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义军。原告鹿宇与被告杨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4月17日、6月2日、9月19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后归还50000元,下余3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杨义军已于本案起诉之前死亡。本院认为,2013年9月11日,鹿宇向本院起诉杨义军,但杨义军在原告起诉之前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鹿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刘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