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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非执审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江油市五环轿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油市国土资源局,江油市五环轿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江油非执审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江油市新华干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刘国虎,局长。被执行人江油市五环轿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油市新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昕,经理。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江国土资罚(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实体处理适当,未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且被执行人经江油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的规定,拟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江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2日对江油市五环轿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江国土资罚(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周晓龙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梁玉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