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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沈桂凤与谢松军、桂远梅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凤,谢松军,桂远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沈桂凤,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30)李家浜21号。委托代理人吴晓明,吴江市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芳芳,吴江市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松军,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桂远梅,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13)庄浜55号张应用1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闻文,系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凤与被告谢松军、桂远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桂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桂凤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