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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22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