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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靖边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及被告王某某反诉原告靖边农村合作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农村合作银行,王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969号原告靖边农村合作银行(反诉被告)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法定代表人张某强任董事长被告王某某(反诉原告),女,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及被告王某某反诉原告靖边农村合作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靖边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王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靖边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反诉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姬登峰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吕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