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平安、徐世春与林良年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安,徐世春,林良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3207号申请执行人:徐平安。申请执行人:徐世春。被执行人:林良年。申请执行人徐平安、徐世春与被执行人林良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平安、徐世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协议。由于分期付款期限过长,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款,对被执行人林良年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平安、徐世春的执行款20500元本院暂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温乐民执字第3207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