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商初字第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林尔宽、高竹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尔宽,高竹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商初字第0564号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聘凡,该单位员工。被告林尔宽。被告高竹兰。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湖农商行)诉被告林尔宽、高竹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苏平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卜聘凡、被告林尔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竹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6日,被告林尔宽向原告借款1335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高竹兰与林尔宽系合法夫妻,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林尔宽、高竹兰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35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罚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欠息凭证各一份。被告林尔宽辩称,借款属实,但经济困难,自己年龄也比较大,希望原告能免除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尔宽与被告高竹兰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26日,被告林尔宽向原告借款134000元,并签订了农户小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1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12.25325‰,借款用途为承包种植。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林尔宽发放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于2010年6月4日向原告还款500元,其余款项未能偿还。2013年2月21日,原告以书面通知方式向被告林尔宽催收贷款,被告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金湖农商行与被告林尔宽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借款人林尔宽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以及违约责任。被告林尔宽在与被告高竹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承包种植形成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竹兰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林尔宽、高竹兰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竹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尔宽、高竹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3500元以及按约定支付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案件受理费4787元,减半收取2393.5元,保全费1682元,合计407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满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