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候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