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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明慈与李天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慈,李天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慈,男,1947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天印,男,1945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明慈与被执行人李天印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9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