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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永江、牛椿豪、牛忠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牛永江,牛椿豪,牛忠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献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金广,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张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牛永江,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牛椿豪,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被告牛忠旺,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永江、牛椿豪、牛忠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35元,由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窦立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