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永江、牛椿豪、牛忠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牛永江,牛椿豪,牛忠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献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金广,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张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牛永江,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牛椿豪,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被告牛忠旺,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永江、牛椿豪、牛忠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35元,由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窦立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