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军利、李爱侠与罗珍珍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利,李爱侠,罗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爱侠,女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珍珍,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利、李爱侠与被执行人罗珍珍分家析产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军利、李爱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17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