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特字第151号—1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桂仁与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桂仁,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特字第151号—1申请人周桂仁,男,1957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侯廷喜,男,汉族,1942年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段志兰,女,汉族,1944年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郝治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侯丽阳,女,汉族,1974年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周桂仁与被申请人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照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