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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特字第151号—1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桂仁与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桂仁,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特字第151号—1申请人周桂仁,男,1957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侯廷喜,男,汉族,1942年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段志兰,女,汉族,1944年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郝治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侯丽阳,女,汉族,1974年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周桂仁与被申请人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廷喜、段志兰、郝治国、侯丽阳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照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