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熊建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3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3)第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丁育华、代理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采取人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昆明市乘飞机到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时,被接警的公安民警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被告人熊某从其体内排出“毒蛋”57个。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查获“毒蛋”57个共重333.38克,均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登机牌;被告人熊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熊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熊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二、对案涉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庆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