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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杨昊与吴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昊,吴霞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杨昊,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吴霞辉,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杨昊诉被告吴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霞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昊诉称:2012年12月25日,被告编造朋友出车祸急需钱救命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200元,承诺于年前归还。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共计向原告归还欠款20000元左右,从2013年3月份起,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剩余的借款本息共计9000元。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28日达成协议,确定最后的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霞辉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200元,承诺于年前归还。被告借款后,共计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余款被告未予归还。2013年8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并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9000元,于结算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今借到杨昊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一个月归还”的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以上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息9000元至今未予归还,双方遂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公民身份信息检索单、被告于2013年8月28日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期如数归还借款,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予归还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霞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杨昊借款人民币9000元。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霞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