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霍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址:邢台市桥东高开区。2011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6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址:邢台市南和县。2012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2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庆新、郝瑞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5日16时左右,被告人霍某某、被害人马某在南和至邢台的公交车上与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决)、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车行至南和县河郭乡岗头路口处时,客车管理员将李某某、李某甲和马某、霍某某双方撵下车。后李某某、李某甲和马某、霍某某双方发生殴斗,霍某某拿东西将李某甲头部打伤。后霍某某拉着马某就往西跑,李某某一边追马某、霍某某,一边给赵某某打电话。后赵某某开车拉着李某某追上了他们,李某某手持木棍从车上下来就用木棍朝马某的头上、肚子上打,赵某某用手朝马某的脸上扇了几巴掌,马某倒地不动后赵某某开车拉着李某某离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李某甲的伤情均为轻伤。被告人霍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没意见,指控属实,我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霍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没意见,指控属实,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16时左右,被告人霍某某、被害人马某在南和至邢台的公交车上与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决)、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车行至南和县河郭乡岗头路口处时,客车管理员将李某某、李某甲和马某、霍某某双方撵下车。后李某某、李某甲和马某、霍某某双方发生殴斗,霍某某拿东西将李某甲头部打伤。后霍某某拉着马某就往西跑,李某某一边追马某、霍某某,一边给赵某某打电话。后赵某某开车拉着李某某追上了他们,李某某手持木棍从车上下来就用木棍朝马某的头上、肚子上打,赵某某用手朝马某的脸上扇了几巴掌,马某倒地不动后赵某某开车拉着李某某离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李某甲的伤情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到河郭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霍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河北省南和县公安局公(刑)鉴(活)字(2010)05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公(冀邢)鉴(法活检)字(2010)046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马某、李某甲的伤情均为轻伤。2、南和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马某辨认出拿棍子打伤他头部的被告人李某某及参与殴打他的赵某某,辨认出和李某某第一次一起打他的李某甲。李某甲辨认出和他们打架的霍某某。李某某辨认出马某、霍某某。3、(2012)南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4、轻伤害案件和解书一份,证实经南和县河郭派出所调解,霍某某赔偿李某甲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因该案引起的费用共计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李某甲自愿撤回对霍某某的控告,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5、撤回控告申请书一份,证实李某甲自愿撤回对霍某某的控告。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邢台市桥东高开区人;霍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系邢台市南和县人。7、南和县公安局河郭派出所到案经过二份,证实2011年12月13日,赵某某被南和县公安局河郭派出所通知到所,后被抓获;2012年6月7日霍某某到河郭派出所投案自首。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0年2月25日下午,我、郝某甲、李某甲坐公交车回去,在车上李某甲和我开玩笑说看你眼大的,公交车上的那两个人以为是说他们,就往车后面走了。后也不知道是不是那两个人就叫公交车停车,那两个人中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拽着李某甲头发下去,我下车后见穿黑色衣服的骑着李某甲正打他,我就去拽他,那个穿银白色衣服的从后面用砖头往我头上砸了一下,那俩人就跑了。我给赵某某打电话,后我上到赵某某车上追那穿黑衣服那人,追上后我用木棒就打他,赵某某用手扇他,我用木棒敲了他几下,我和赵某某就到邢台县三院,李某甲和我妻子郝某甲坐公交车回河会村。当时我、李某甲、传黑衣服的人都受伤了。我是被穿白衣服人用砖头砸的,李某甲也伤在头上也是被白衣服的人砸的,穿黑衣服不知道伤在哪里了,是我用木棒敲得。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下午五点左右经理打电话叫我开车沿邢临公路向邢台去说霍某某打电话说出事了,见到霍某某以后开车沿河郭移动营业厅东侧路向北走,后来见到马某头上是血,身上是土,右手大拇指看上去好像折了,我赶紧叫他上车,开车去南和人民医院了。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5日下午,两男一女是从城建局北边上的车,其中一个好像还喝酒了,他们买的到河会下的票,另外两个男的在天牛啤酒厂上的车到邢台下。11、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5日下午,两男一女是从城建局北边上的车,他们买的到河会下的票,另外两个男的在天牛啤酒厂上的车到邢台下。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马某委托我来派出所送伤情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书是2010年3月16日出来的。13、证人郝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5日下午,我、李某某、李某甲坐公交车回去,在车上李某甲和李某某开玩笑说看你长得难看的,眼睛长得跟牛眼似的,公交车上的那两个人认为是说他们,当公交车行驶到河郭辖区时停下,站在李某某身后的一个胖男子扯住李某甲的头发把李某甲从公交车上拽下去就打,我和李某某也跟着下车了,李某某刚下车就被那两个人用砖头打在头上,我过去拉他们两,也被打了,后来上了一辆车跑了。1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0年2月25日下午,我、李某某、郝某甲坐公交车回去,在车上我和李某某开玩笑说看你长得难看的,眼睛长得跟牛眼似的,公交车上的那两个人认为是说他们,当公交车行驶到河郭辖区时停下,站在李某某身后的一个胖男子扯住我的头发把我从公交车上拽下去就打我,随后和那个胖男子一起的瘦男子和李某某、郝某甲都下了公交车,胖男子把我摁倒路北的水沟里打我,李某某上前拉架,这是那个瘦男子就打李某某,李某某就和那个瘦男子打了起来,后胖男子不知用什么东西将我头打伤了,我不能动,胖男子就上前帮助瘦男子一起打李某某。15、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0年2月25日下午,我和霍某某坐公交车回邢台,我们上车后一个醉酒的骂我们,售票员叫我们站到公交车后门处,后来那两个喝醉酒的男子还一直骂我们,后来公交车开了一段距离停了下来,售票员将我们双方五个人撵了下来。下车后有一个醉酒的男子打我,我们就招架起来,后我们双方都摔倒在路北的路沟里,另一个醉酒男子就上来从我后背打我,随后霍某某拉起我就跑了。我和霍某某跑到河郭电力所附近时,一辆比亚迪桥车追上我们,从车上下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就是刚才和我们打架的醉酒男子。我们看到后就顺着麦地向西跑,霍某某就跑了,一个男子拿棍子打在我前额处我就晕了,等我清楚后打我的人就跑了,后我单位的车将我送到医院。16、被告人霍某某2012年6月7日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0年2月份跟别人打架的事。2010年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下午16时许下班后,我和马某坐公交车回邢台,在车上有两个喝了酒的男子和一个女的做伴,两个男子就骂马某,马某就跟那两个男子叨叨起来,当车走到南和县河郭乡岗头路口处时,公交车上的管理员就把我和马某,还有骂马某的两个男子和一个女的撵下车了,我们下车后对方的两个男子就要跟马某打架,对方将马某打到公路北边的水沟里,我就上前去拉马某,对方两个男子就上前打我,我就从水沟里拿起一块硬东西砸在对方一个男子头上,后我拉着马某从水沟里上来就往西边跑,我和马某跑到河郭乡电力所时,对方开着一辆比亚迪桥车追上我们,从车上下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就是刚才和我们打架的醉酒男子。我们看到后就顺着麦地向西跑,马某摔倒了,从车上下来的两个男子一个拿着木棒,另一个拿着砖头,他们追上马某就打,我不敢停留,当我跑到大公路上时,我们厂子的车来了,后我们去找马某,将马某送医院了。马某身上的伤是在麦地里被对方用木棍打伤的,两个人都拿着木棍,大概有四、五十公分长。别的没看清。17、被告人赵某某2012年9月29日的供述,2010年2月25日下午,我和李某某都动手打那个人了。我们是在河郭乡电力所对面的地里打那个人的。我们开车追到河郭乡政府西边见和李某某打架的人在河郭电力所西边的麦地里正往北跑,我就开车从河郭乡政府西边的小路上追,我们追到河郭电力所门口处时,我将车停下后,我和李某某就追了过去,当时李某某手里拿着木棒,我们追上一个胖乎乎的人,另一个人从地里往西跑了,李某某追上那个人就用木棒朝胖乎乎那个人头部打了几下,我到跟前后朝那个人脸上扇了两巴掌。我记得那个人穿黑色上衣,体态有点胖,别的我就记不清了。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听说那个人叫马某。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涉嫌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互相殴打,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霍某某主动投案,如实坦白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从轻进行处罚;被告人霍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为此对被告人霍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当庭悔过,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朝增审 判 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胡瑞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