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83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周玉平。被告朱某。原告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飞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