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盐城市同晖机筛厂与安徽菲利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同晖机筛厂,安徽菲利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盐城市同晖机筛厂,住所地负责人:王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建国,男,该厂营销部部长,住被告:安徽菲利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章礼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同晖机筛厂与被告安徽菲利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同晖机筛厂于2013年12月1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盐城市同晖机筛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盐城市同晖机筛厂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127元、保全费用1020元合计2147元,由盐城市同晖机筛厂负担。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卫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